在哈爾濱合同詐騙40萬判多少年
發布時間:2020-03-30 15:33:59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合同的小部分,而對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無履行誠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屬于合同詐騙行為。那么合同詐騙40萬判多少年?接下來由哈爾濱律師 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此問題的分析,歡迎閱讀。
一、合同詐騙常見的作案手段
1、以假亂真“飾耳目“。犯罪分子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后就溜之大吉。
2、招搖撞騙“唱空城”。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雙簧”。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絡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為誘餌,通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后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
4、虛張聲勢“空手道”。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5、先舍后取“釣大魚”。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后立即銷聲匿跡。
6、高進低出“連環套”。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后,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后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后迅速逃跑。
二、合同詐騙40萬判多少年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聯系
關于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分離,最早是在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合同詐騙罪從一般詐騙罪中單列出來,并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這一修訂將更有利于規范和打擊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一般認為,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系,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是包容競合的法條競合關系,因此二者有許多共同點:諸如二者都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行為人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騙取了公私財物等。
上述內容為大家簡要分析了“合同詐騙40萬判多少年”這一問題。大家可以學習到如果是個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如果是單位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哈爾濱律師 專業律師。